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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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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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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03:01:54

    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95】236号)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是对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但该规定表述的不具体明确,与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确定的医疗期计算的原则是存在矛盾的。

    在实践中,对于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问题上一直是存在争议的,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及裁判规则:一种观点认为,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应直接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在24个月的医疗期满仍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种观点就认为患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不需要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职工满足实际工作10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才能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也就是说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只有满足具备享受24个月医疗期待遇的条件后,才能适用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并不是说只要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就能享受24个月医疗期待遇,因为医疗期规定的原则是建立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基础上的。

    P***

    2024-05-24 0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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