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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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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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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1 14:00:49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赵***

    2024-05-21 14: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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