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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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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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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30 10:00:00

    一、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对于上述财物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较多。一般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
    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写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
    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还是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恋爱期间财产,大金额的该返还。小金额的,已经使用消费了的不用退。

    二、恋爱期间财产纠纷解决方式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对于上述财物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较多。一般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
    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写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
    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还是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恋爱期间财产,大金额的该返还。小金额的,已经使用消费了的不用退。

    三、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如何处理股东会筹备权纠纷的处理

    1.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起诉方式处理。

    2.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3.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风险提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四、恋爱期间如何应对财产纠纷?

    有约定的第一,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双方约定共同共有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第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第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第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分割时应先分出属于双方各自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双方无约定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子女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3]《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4]《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5]《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6]《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五、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管辖法院,离婚财产纠纷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离婚财产纠纷管辖法院的相关信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21条
    [1]《民诉法解释》 第12条
    [1]《民诉法解释》 第3条
    [2]《民诉法解释》 第4条

    幸***

    2024-03-3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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