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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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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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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0:00:29
      牵连犯不应取消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取消了牵连犯中国也有一些学者由此建议取消牵连犯。因为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刑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数形态及数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性。因为这种牵连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要介于一罪与普通数罪之间所以对其处刑也应在一罪与数罪范围内。
      若取消牵连犯就是对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适用数罪并罚就是将其与普通数罪同等对待实质上是对牵连犯的否定。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刑法总则中多是规定一些概念及总的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罪名罪状及法定刑。总则中的规定对分则各罪都适用起总的统帅作用。由于可能构成牵连关系的情况很多所以在分则中分别规定是不科学的既有可能不能穷尽一切牵连犯的情况又使分则过于繁琐。
      
      所以应在总则中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在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后还应规定牵连犯的界定原则。即牵连犯有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两种要符合成立条件的才可构成。牵连犯的界定范围不宜过宽。牵连犯一律适用数罪并罚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如前所述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单独适用从一重处断或单独适用数罪并罚都存在缺陷最好是能有一种吸取二者优点的新的处罚原则而根据这一处罚原则所判处的刑罚应是介于从一重处断和普通数罪并罚的范围之间。

    黄***

    2024-04-19 0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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