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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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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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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3 00:01:09

    宣告失踪的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程序如下:

    1.申请。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法院受理。

    3.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

    4.判决。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人***

    2024-05-23 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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