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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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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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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5 13:00:27

    试用期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一、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复重约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将试用期的试用对象限定在为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低于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王***

    2024-05-15 1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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