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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押金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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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押金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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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07:00:03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于:

    1.概念不同:“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也是可以的。

    2.特征不同: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那***

    2024-05-24 0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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