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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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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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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0 00:01:22

    收养弃婴要同时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方面的条件。

    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何***

    2024-05-20 0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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