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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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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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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19:01:04

    房屋继承公证有下列注意事项: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唐***

    2024-05-22 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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