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到酒店里吃饭,酒店应尽合理限度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酒店本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以尽到照顾、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但酒店如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跌伤,酒店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