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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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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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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20:00:25

    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y***

    2024-05-22 2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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