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债权人与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以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
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法律中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因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融资借款协议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单方以固定方式处置质物,并非在债务到期后自愿协商达成。
故从实质上而言,尽管受让主体是在不能如期还款时明确的,但受让方式和价款均为事先约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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