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被收养子女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的子女就不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只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