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民事诉讼可以追加担保吗

首页

民事诉讼可以追加担保吗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24-05-11 07:00:42

    民事诉讼可以追加担保。

    一、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法院原则上可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有其客观原因,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放弃担保是担保权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替权利人做主。

    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加。

    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案件的审理涉及借款人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背后的利益交换所可能产生的诉讼,即互保案件,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将有利于减少在另案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不同抗辩。

    当然,对于这种例外,在适用时应当严格审查。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人,可以任选其中之一作为被告,这种选择是出借人的权利,按理不应做过多的干预。

    但作为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主从债务关系,如果只审从债务而不审主债务,可能不利于查明案情和全面解决纠纷。

    因此,对于出借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存在查清事实的需要。

    如果出借人起诉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保证人不予认可,并以债务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如债务的减少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等),此时缺少主债务人参与诉讼,将对查明事实产生困难,故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但是,出借人是选择保证人为被告起诉还是借款人为被告起诉,是出借人的权利,不应做过多的干预。

    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且不同意追加借款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出借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起诉。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李***

    2024-05-11 07:00:42

  • 民事 相关知识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