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适用该条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2)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3)分居的时间要连续满2年;
(4)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了,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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