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第三,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登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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