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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注册资本未实缴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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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注册资本未实缴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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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 21:00:22
      一、公司注销前需补缴未实缴注册资本吗?1、公司在注销前一般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如公司现有资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补缴未完成的出资。2、股东出资涉及两个方面的责任第一股东对公司的约定出资责任,即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
      从这个责任上看,如果注销时《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应缴纳出资,则股东无义务缴纳。第二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补足责任,即基于公司经营活动,股东应对外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特定情形时,即使股东在章程上没有义务缴纳出资,但法律规定时,仍需以未缴出资仍对公司承担责任。3、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二、有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吗?有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实缴,新公司法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这个制度相对于实缴制而言,减轻了出资人或者股东的出资压力,因为以前必须是全额缴清,没有时间上的延伸,而现在则有时间延伸,不必一下就缴清。
      三、成立银行股东的实缴注册资本要求是怎样的,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设立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如果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少是10亿元人民币,如果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少是5,000万元人民币。四、原股东注册资本未实缴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也即是将一定数量的资金直接存入到公司的指定账户,在公司注册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根据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
      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而从3月1日开始,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五、公司注销前需补缴未实缴注册资本吗?公司在注销前一般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是需要补缴未完成的出资。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六、注册公司的资金实缴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解答
    注册公司的资金可以认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

    2024-03-28 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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