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没有明确确定。
1、小区土地使用权如果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2、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3、如果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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