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5、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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