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一、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起人的责任可分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刑法规定的责任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责任。
1.按照《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笔者认为应当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未明文规定发起人对受损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债权人)是否要承担直接损害赔偿责任。
2.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发起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8条和第209条规定的责任没有限于是哪类公司,应该理解为适用于两类公司。
二、发起人的义务有: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也要承担相应义务,主要有:
1.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的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认股并缴纳出资;
3.负责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4.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
5.组织办理申请成立的有关手续;
6.召集创立大会;
7.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