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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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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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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13:00:41

    “帮信罪”可以争取不起诉,需要就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轻重、证据情况、违法所得数额等情况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才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帮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有以上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但是,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综上所述,帮信罪不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涉案金额不够,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2、非法获利没有达到10000元,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3、只帮助—人支付结算,不起诉;

    4、支付结算的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证据不足,不起诉;

    5、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没有帮助行为,不起诉;

    6、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7、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系从犯,不起诉;

    8、退赔了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不起诉;

    9、在校大学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不起诉;

    10、民营企业家,退缴违法所得,不起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量刑标准: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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