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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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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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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17:01:07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灰***

    2024-05-22 1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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