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抽资。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关联交易抽资。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非货币抽资。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以分配利润名义抽资。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虚增非货币资产。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股权回购。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抵押担保。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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