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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内部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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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内部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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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1:00:09
      一、行政诉讼管辖是什么?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叫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引用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18条
    《行诉法解释》 第7条二、个人合伙内部诉讼管辖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2、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3、排除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共同决定权2、执行权3、监督权4、请求权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
      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入伙1、入伙的条件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为合伙企业还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否则入伙无效,担个人合伙不以书面协议为必要。
      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连带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4、退伙1、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
      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A、声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B、法定退伙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时出现的退伙。2、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包括协议退伙、单方面退伙、自动退伙、强制退伙。如果您想查询的是合伙公司的话,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没有规定合伙公司的相关,而且合伙创办公司在我国所适用的法律制度是合伙企业法,跟一般股东共同出资创办的公司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引用法规
    《民通意见》 第46条
    《民法通则》 第31条
    《民通意见》 第50条
    《合同法》 第50条三、超出诉讼标的管辖的法院是什么?超出诉讼标的,说明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就没有了管辖权,那么受理诉求的法院就应该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就可以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否则原来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四、要起诉政府,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是哪个?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引用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张***

    2024-03-29 0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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