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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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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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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14:01:03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郝***

    2024-05-22 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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