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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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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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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01:01:32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毒***

    2024-05-22 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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