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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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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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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17:00:56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问***

    2024-05-22 17: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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