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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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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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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03:01:33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K***

    2024-05-22 0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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