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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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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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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6 23:00:18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第三,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过错。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项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扶助。

    蔡***

    2024-05-16 2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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