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88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457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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