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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怎样迁回父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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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怎样迁回父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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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7 04:01:04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迁回父母名下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编***

    2024-05-17 0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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