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三大基本政治权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
2、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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