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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名额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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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名额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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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1 23:00:51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各选区的人口数对代表名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的原则是:

    (1)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2)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境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4)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

    (5)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6)同驻军有关领导机关协商后,分配驻军的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周***

    2024-05-11 2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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