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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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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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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3:01:36
      主给付义务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有的固有义务从给付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其目的在保障及促进满足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履行。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之义务但是其法律基础在于义务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丧失牵连性。
      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恢复原状义务之间仍然存在着对价关系和牵连性因此此类情形下仍然能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关于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议的是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主给付义务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有的固有义务从给付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其目的在保障及促进满足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履行。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一方单纯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该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
      二、原债务之延长或变形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对待给付的双方债务还应该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的恢复原状义务。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之义务但是其法律基础在于义务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丧失牵连性。
      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恢复原状义务之间仍然存在着对价关系和牵连性因此此类情形下仍然能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老***

    2024-04-19 0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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