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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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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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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6 12:01:24

    根据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虽然第六条规定没有明确对产检次数限制,但是正常的必要的产检,应该计入劳动时间,而不能按照病假、产假、事假、旷工等来计算。
    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第1-6个月,可享受1天的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的产检假;
    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的产检假;
    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的产检假,其中2天包括在预产假中。

    分***

    2024-05-16 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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