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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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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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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07:00:23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高***

    2024-05-22 0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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