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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走失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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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走失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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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0 05:00:05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失踪报警求助的受理条件为: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失踪时间48小时以上予以受理;

    失踪人员因病理性原因迷途走失的、失踪人员有严重残疾的、失踪人员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老年人的,以及有其他紧急情况(如留有遗书,有自杀可能)的,立即予以受理。

    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如有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等疑似被侵害情形的,派出所应立即受理并报刑侦部门开展工作。

    另外,公安机关接报失踪报警求助后,经查明失踪人系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已知下落或可以联系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紫***

    2024-05-10 0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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