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直系亲属可以出庭作证。
但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出现作伪证的情形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并未排除亲属作证的权利,且亲属对案件情形明知的,亲属有作证的义务。 因亲属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司法机关对于亲属的证人证言会谨慎考查。若司法机关对证人争议查证属实的,亲属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对于亲属作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若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的,一般会认可其他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证人的权利义务有:
(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做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二)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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