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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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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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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12:01:44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提交证据的期限是:

    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期限有明确,其中简易程序为15天以下,普通程序为15天以上,二审程序案件10天以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审法院开庭后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审理时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我***

    2024-05-09 1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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