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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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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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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7 16:00:47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以下权利:

    1、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企业辞退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职工,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罗***

    2024-05-27 1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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