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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