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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及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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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及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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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5 11:01:33

    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诉讼期限: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H***

    2024-05-05 1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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