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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未满一年上高速会扣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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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未满一年上高速会扣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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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12:01:37

    驾驶证未满一年上高速不会扣分。

    取得驾照未满一年,处于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上高速,没有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二百元。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二百元。

    关于驾驶证实习期的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实习标志,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1、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峩***

    2024-05-09 1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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