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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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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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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1 19:00:26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杨***

    2024-05-21 1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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