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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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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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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07:01:15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请求权人不同。

    第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皇***

    2024-05-22 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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