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合同变更是指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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