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首先动机方面,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或者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首先通过电话、信件等等方式投案,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而且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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