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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送给对方的东西要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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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送给对方的东西要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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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15:01:26

    分手后送给对方的东西要拿回来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

    1、基于习俗给付彩礼

    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2、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允许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3、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4、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1)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2)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3)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爱意表达的钱款往来,那么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4)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情侣财产纠纷处理方式有:

    (一)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

    分手时财产的处理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能够对财产达成分配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财产有效分割;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简述一下起诉的流程: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需要的证件材料:

    ①起诉状;

    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③同居的事实证据;

    ④财产分割相关证据(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

    2024-05-09 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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