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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