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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作出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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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作出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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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7 06:00:54

    根据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邹***

    2024-05-27 06: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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